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济类型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许可证书。企业凭换领…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许可证书,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