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