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原许可证书;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一)、(三)、(四)项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