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济类型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许可证书。企业凭换领的许可证书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