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