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