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