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章程草案;
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资信证明;
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
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章程草案;
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资信证明;
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
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