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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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