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