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