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