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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律师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处按县、市、市辖区设立。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可以设立专业性的法律顾问处。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处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处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均由本处律师选举产生,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处可以指派律师到外地进行业务活动,当地法律顾问处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 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建立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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