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处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均由本处律师选举产生,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领导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律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