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三章 律师的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律师的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 法律顾问处给律师分配任务,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