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三章 律师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律师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处按县、市、市辖区设立。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可以设立专业性的法律顾问处。 法律顾问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