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央机关
第三条
协助的限制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文字
第六条
请求的执行
第七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第八条
送达文书
第九条
调取证据
第十条
拒绝作证
第十一条
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第十四条
搜查、冻结、扣押和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归还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第十六条
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第十七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第十八条
交流法律资料
第十九条
认证
第二十条
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其他合作基础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