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请求方对于到达其境内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不得由于该人在入境前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其进行侦查、起诉、羁押、处罚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未事先征得被请求方和该人同意,请求方也不得强迫该人在请求所未涉及的任何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在被正式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15天内未离开请求方,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则不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该期限不包括该人由于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离开请求方的期间。

对于拒绝根据本条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由于此种拒绝而施加任何刑罚或者采取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