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在其境内的在押人员临时移送至请求方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条件是该人同意,并且双方已经就移送条件,包括对该人予以羁押,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被移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完毕后,请求方应当尽快将该人送回被请求方。

被移送人根据本条规定在请求方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其在被请求方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