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如被请求方同意请求方关于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有关机关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请求方应当说明需向该人支付的津贴、费用的范围。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

邀请有关人员到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到场日60天前向被请求方提出。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在较短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