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费用
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执行请求所产生的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前往、停留于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前往、停留于和离开请求方的费用或者津贴,这些费用或者津贴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或者规定支付;
鉴定人在被请求方或者请求方的费用和报酬;
笔译、口译和誊写的费用。
如果执行请求明显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