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协助应当包括:

送达文书;

获取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查找和辨认人员;

对任何对象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或者勘验;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

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

提供信息、冻结资产、搜查、扣押;

追踪、查找和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交流法律资料;

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