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202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
二、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协同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增补工作?
三、
如何合理确定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人数?
四、
除常住居民名单,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五、
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
六、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人数应当如何把握?
七、
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选任条件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八、
人民调解员能否同时担任人民陪审员?
九、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能否继续参与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工作?
十、
人民陪审员参加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时,应当如何组成审判组织?
十一、
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十二、
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十三、
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提示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十四、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应当如何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