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2025年) 一、
一、 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
答:对于因特殊需要在开发区、自贸区等设置的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可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任命该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在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林区、垦区中级人民法院等一般不单独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