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2025年) 二、
二、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协同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增补工作?
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前至少六个月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现任人民陪审员人数、任期届满情况及选任、增补需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通报的需求情况,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时间、选任增补规模及工作所需时长等因素,及时启动选任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活动有序衔接。
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公示期满后,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提请任命、公告、组织就职宣誓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