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2025年) 七、
七、 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选任条件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时,应当一并告知候选人任期内出现不符合选任条件情形的,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的选任条件或出现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暂停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不得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对于正在参加审理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更换人民陪审员。经所在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对人民陪审员因上述原因免职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人民团体,同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免职名单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