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