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被引用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2.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