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