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