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是《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 (二) 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发挥政府在对口合作中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组织协调,优化政策环境,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人员交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三) 主要目标。到2020年,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取得重要实质性成果,建立起横向联动、纵向衔接、定期会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

二、 对口合作关系

三、 重点任务

(一) 对标先进经验做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东北地区借鉴东部地区先进经验,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东北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市场准… 2. 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东北地区学习东部地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做法,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支持东部地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改造和重组,鼓励共… 3. 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东北地区积极借鉴东部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经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人才环境和法治环境等,加快构建“亲”、“清… 4. 对内对外开放。协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共同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动共建港口、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联合开展面向东北亚的开放合作,… 5. 发展理念共享。东北地区要定期组织相关城市、园区、企业赴东部地区学习转型发展成功经验。继续组织好系列“东北行”活动,邀请东部地区标杆企业、先进园区、金融机构、科研… (二) 开展产业务实合作,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1. 装备制造业等优势产业。支持东北地区电力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石化和冶金装备、重型矿山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船舶制造等装备制造能… 2. 新兴产业。促进东北地区机器人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与东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形成协同放大效应。支持东部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 3. 农业和绿色食品产业。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建立农业和绿色食品长期产销对接关系。支持东部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东北地区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共同推进水稻、玉米、… 4. 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东部地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发展创业投… 5. 文化、旅游和健康产业。开拓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文化交流新渠道,研究互设城市主题日、举办文化推介会等活动。支持对口合作城市、对口合作省份重点城市间加密航线和高铁班次… (三) 共促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业创新水平。 1. 科技研发与转化。鼓励对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产学研用合作,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鼓励东北地区复制东部地区在… 2. 高校院所交流合作。积极引导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间开展交流合作,鼓励学科共建和学生联合培养,定期组织师资交流和学生互访,研究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 3. 创业创新合作。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放共享“双创”资源,支持东部地区向东北地区推广培育“双创”企业、“双创”平台和创客的经验做法,推介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 4. 高端人才交流。加强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合作,鼓励对口合作省市搭建人才信息共享交流平台,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引导东部地区人才积极参与东北地… (四) 搭建合作平台载体,探索共赢发展新路。 1. 功能区对接。加强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 2. 合作园区共建。支持在东北地区建设对口合作示范园区,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经验、管理团队,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吸引优势产业集聚。支持东部地区重点园区在东北地区设立… 3. 重点城市合作。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对口合作框架下,加强重点城市间合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群协调发展,解决“大城市病”,建设宜居、智慧、低碳城市,以及加强… 4. 多层次合作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对口合作产业联盟及产教联盟,引导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等对接合作,促进理念互融、信息互通、资源互享。支持东部地区通过联合组织…

四、 保障措施

(一) 完善工作机制。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要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省市政府,共同推进对… (二) 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对口合作省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共同编制对口合作阶段性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编制重点合作领域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口合作工作目标、范围领域、… (三) 推进干部人才交流培训。对口合作省市要组织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促进观念互通、思路互动、作风互鉴、办法互学。依托东部地区相关省市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定期安排对东北三… (四)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按照职能分… (五) 创造良好合作环境。东北三省四市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口合作各项工作对接,对相关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要开辟绿色通道,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协调推进。相关省市要在用地、用能、融… (六) 加强督查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口合作工作成效评估。对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省市,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合作进展缓慢的省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