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三章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调解 第一节 调解程序 第六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十四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第六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制作陈述意见通知书,连同请求书副本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六十六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七条 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主动撤回请求处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六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 第七十条 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第二节 实体标准 第七十一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七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委托或者合作开发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无协议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 第七十三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 第七十五条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纠纷进行调解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 第三节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的行政调解 第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解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发生的纠纷。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第七十八条 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