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