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在期限届满或者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