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9月2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23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3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计量站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计量站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
第二条
专业计量站的建立、执行授权任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
专业计量站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是国家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专业计量站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第六条
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发证。分站的考核由总站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
第九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计量站加强专业计量技术和应用研究,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工作,开展行业内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
第十一条
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计量站建设,为专业计量站提供必要的计量资源支持。
第十二条
专业计量站的计量标准考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在授权的项目、范围和区域内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授权的项目、范围、区域或者撤并机构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专业计量站的复查考核由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计量站需要终止所承担授权项目工作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终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专业计量站,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专业计量站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