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计量站建设,为专业计量站提供必要的计量资源支持。

专业计量站站长由其主管部门征得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任免,并报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