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业计量站的计量标准考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专业计量站组织建立的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相关国家专业计量站配合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