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

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

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

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

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等任务的人员不符合规定;

擅自超过授权的期限、范围或者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