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业计量站需要终止所承担授权项目工作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终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