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计量管理制度,结合前款规定,对专业计量站开展监督检查。

专业计量站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