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专业计量站包括国家专业计量站和地方专业计量站。国家专业计量站包括总站和分站,总站和分站应当协同运作。总站应当统筹本领域专业计量的发展,组织计量比对、技术交流等,分站在业务上接受总站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