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发证。分站的考核由总站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

建立地方专业计量站,由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地方专业计量站,由相关国家专业计量站配合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考核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