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第五条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第九条
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第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三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六条
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
第十七条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八条
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