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