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