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推动“三北”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三北”工程“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 第三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第七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十条 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由国家林草局根据任务量和支出标准等核定各省支出需求,财政部分年度(原则上不超过3年)给予补助,对各省的补助金额总额不超… 第十一条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林草局提供的新治理沙化土地任务完成验收并落地上图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补助期限和标准为:自完成验收并落地上… 第十二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任务(90%)、沙化土地面积(10%)测算。 第十三条 “三北”工程“两化”示范支出通过项目法分配。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整规范做好“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其中,属于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 第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当年“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中央预算批准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 接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设定整体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提交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政策…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 第二十九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中央单位的,按照中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相关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关于“三北”工程补助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