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整规范做好“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其中,属于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的,应当报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