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根据《体育法》、《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外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是指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各地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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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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