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各地配建的器材质量、器材安装、器材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使用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条 器材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产品认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器材质量认证,加强对参与质量审核认证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认证组织成员单位在质量认证现场审核、复核等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