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安装后的器材应由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后转移给下级再分配使用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