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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装

第十三条 器材应配建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并按照国家标准铺设缓冲层。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在器材上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 第十六条 安装后的器材应由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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